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周某批准逮捕。
据悉,从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家里通过互联网在一个淫秽色情漫画网站做代理,为淫秽色情漫画引流,发展会员14895个,并从中获得利润98627.40元。经鉴定,周某在该网站代理的板块中有253部漫画是宣扬色情淫亵、描写性交及心理感受的淫秽物品。
犯罪嫌疑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周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