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某公司收到一投诉案件,投诉人是离职业务员唐某的客户,其名下保单存在异地投保的情况,投保过程唐某未直接与其面见,存在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故客户要求公司退回其所交保费。
公司在与唐某核实过程中,其本人承认以上销售误导行为,但拒不返还销售该保单所获得的佣金并赔偿客户退保损失,因此,公司对唐某予以起诉。
【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本案唐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在代理活动中,唐某违规销售行为与《保险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背道而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定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公司退还因售卖该保单所获得的保险代理费。
【法律依据】
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确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唐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该保险代理合同有效。
【法律解读】
保险公司因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错误操作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唐某已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唐某违规销售、瑕疵展业和故意夸大保险收益的行为不但与《保险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背道而驰,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代理人进行保险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相关约定,公司对代理人的追偿权不以合同终止而丧失,故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唐某进行违约责任的追偿。
代理人未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的,应当返还其获得的相应报酬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代理人获得保险代理费用的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依照保险代理合同成功完成委托代理业务。本案唐某因销售误导造成的展业瑕疵,致使客户退保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属于未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故公司无须支付相应报酬。唐某收取相应保险代理费用不具有合理依据,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