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付钱天经地义,可青海西宁一公司却在收到2000余吨煅后焦后拒绝支付货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卖方山东某新材料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8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
2020年4月,山东某新材料公司与青海西宁某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其后,山东新材料公司按协议约定向青海西宁公司交付了2413.76吨煅后焦,但对方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拖欠货款386万余元,也未返还山东新材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代为支付的20万元履约保证金。山东新材料公司为拿回货款及保证金,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青海省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青海西宁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以往交易习惯,原告未提交货款结算相关文件,该笔货款未达到结算条件,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拖欠货款行为;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未达标的情形;履约保证金并非原告缴纳,不应退还。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逐一反驳:
第一,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是合同主要义务,提交货款结算相关文件只是随附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
第二,根据协议约定,产品到货后,由买方组织对货物进行取样、验收。而被告提交的检测分析报告是其单方面制作,且出具时间距离收到货物已超过一年,被告不能以此认定原告供应的煅后焦质量不达标。
第三,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供货时,2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应已支付。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向被告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系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双方解除合同时,被告应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主张,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8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