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鼎新
申请人:赵进伟
答辩人:于荣芝
注册号:18284360
注册类别(第30类):使用在“豆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
案情简介
赵进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7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于荣芝第8284360号第30类“鼎新”商标在“豆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第8284360号第30类“鼎新”商标予以撤销,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7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于荣芝第8284360号第30类“鼎新”商标在“豆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并通知于荣芝在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07日至2021年01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于荣芝第8284360号第30类“鼎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82843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知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撤销的裁定。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委托人)维护了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