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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兄妹四人分家析产纠纷案 冠领代理被告应诉拿回安置房产

信息来源:d-w.cn   时间: 2022-10-05  浏览次数:2

  北京居民刘女士全家在征地拆迁中分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两套为刘女士和其哥哥刘某分别出资购买,但都登记在母亲名下。在母亲去世后,刘某顺利获得其中一套房屋所有权,又将刘女士等人起诉至法庭,要求获得另外一套房屋所有权,还诉求分割刘女士出资购买的那套安置房。刘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维权。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另外一套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拆迁安置房分配引纠纷

  刘女士一家的三套安置房,虽然都登记在母亲郑某名下,但实际上601号房屋和802号房屋由哥哥刘某和妹妹刘女士分别出资购买,只有902号房屋为母亲郑某实际所有。2017年,母亲郑某与刘女士兄弟姐妹四人签订了《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载明:802号房屋是被安置人三女儿刘女士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归三女儿所有。说明说由五人签字及郑某按捺手印。

  母亲郑某去世后,601号房屋过户到哥哥刘某名下,没有争议。而母亲的902号房屋与刘某的601号房屋互换居住,刘某认为902号房屋也应归其所有,对此几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刘某一家遂将刘女士等人起诉至法院,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要求法院对802号、902号房屋进行分割,并判令902号房屋归其所有。刘女士无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冠领律师出庭拿回房产

  法庭上,原告提出:按照拆迁政策,原告一家补交601号房屋差价并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902号房屋一直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并缴纳各项管理费,且原告方在拆迁地址经营小卖部,902号房屋应为原告方所有;《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是在原告醉酒状况下被欺骗签字,且郑某年纪90多岁,已经神志不清,捺手印是否出于其真实意愿无法核实。

  针对原告的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性质为家庭成员对房产的分配协议,且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出资以及居住情况与《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中对802号房屋所做的说明情况一致,因此《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原告陈述其醉酒不知情以及郑某有痴呆等行为未能充分举证,故802号房产应当按照《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约定归刘女士所有。

  第二,902号房屋是母亲郑某的房子,其他子女也缴纳过902号房屋相关费用,且小卖部的营业执照为郑某。郑某取得902号房产所有权具有公示效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902号房屋产权应当由己方所有,故该房产为郑某所有。郑某去世,其产权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四子女为郑某的继承人,均对郑某给予了照顾,应当均等继承。

  上述意见获得其他被告的支持。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802号房屋归刘女士所有,902号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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