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郑隆松代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隆松代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郑隆松代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隆松代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