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委托代理有哪些形式和内容呢?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先看民法典法条~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条关于委托代理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委托授权书是代理关系的主要载体,本条虽然只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委托授权书但并不意味着禁止授权委托的其他形式,口头甚至默示授权,比如职务授权行为也是可以的。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与委托合同是不一样的,一般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据委托合同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是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是代理事项,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根据事项的不同将代理事项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三是代理权限,在代理事项的范围内可以作出何种决定;四是期限,规定代理权的起止时间;五是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表明是谁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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