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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彭知产代理“峒山湖”商标,商标撤三行政纠纷案胜诉

信息来源:d-w.cn   时间: 2022-05-02  浏览次数:15

  委托人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撤三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峒山湖

  注册人: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

  注册号:8747541

  注册类别(第35类):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

  案情简介

  委托人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知局申请撤销撤销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但广州市广舟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国知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原第87475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撤销的裁定。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委托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代理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