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撤三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峒山湖
注册人: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
注册号:8747541
注册类别(第35类):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
案情简介
委托人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国知局申请撤销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注册商标予以撤销,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知局申请撤销撤销鄂州市锐利林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但广州市广舟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国知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第8747541号第35类“峒山湖”商标,原第87475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撤销的裁定。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委托人)维护了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