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37840510号“力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37840510号“力奥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力奥及图
注册人:申请人
注册号:37840510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37840510号“力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第37840510号“力奥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申请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5203119号商标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初步审定的裁定。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申请人)维护了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