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契大家谈
谈及行业毒瘤,退保黑产一定是其一。不仅有损行业形象,更有损消费者利益。
于消费者而言,不仅会遭受退保损失,同时原本保障消失殆尽,还可能陷入无法再次投保的境地。
为此,包括行业机构、监管机关以及媒体同仁在内的多方,对此声讨之声不绝于耳,对净化行业生态起到了较好地促进作用。
但随着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强,伸向投保人的黑手却并非被斩断,与之相反的则是诈骗模式再升级,包装手法更成熟,对于中老年这一精准客群更具杀伤力。
2020年之前,业内熟知亦被媒体多次提及的不法行为主要集中于,冒充保险公司客服,诱骗保险公司投保人“退保理财”,比如,此前已被立案侦察的上海捷量理财等案件。
对于此,近年来,不仅监管多次发布消费提示,各行业保险主体亦持续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点海报、柜面等全渠道、高频次地同步提示,再加之媒体的持续关注,消费者对自称“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方式的不法行为警惕性明显提升,核实“邀约升级保单”致电人身份信息渐成高端保险消费者共识。
但问题在于,对于大部分保险消费者而言,接到不法机构电话后,仅可通过常识予以核实、判断。比如,要求确认保单信息、要求去保险机构职场办理业务,更细心者亦会致电保险机构官方客服电话,对于此前常见的“xx保险公司客服中心”等不法场景,消费者简单的核实便有可能防止被骗,但如致电邀约者是“保险中介机构”呢?
李逵还是李鬼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35家、保险中介机构2645家。如此庞大的机构数量,即便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想必大部分从业者都无法明确知悉每家机构的名称,而对于非保险从业者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难度显然更大。
不过,对于经监管机关正式批复的保险机构而言,在强监管的行业发展主基调下,敢于以身犯险者应该不多,更多的在于已经工商注册,但未获监管批复的“伪中介”们。
今年以来,保契君了解到“退保理财”的实施主体已呈现“xx保险中介”“xx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倾向。
家住某一线城市的荣叔叔的遭遇颇具代表性。
2021年3月,荣叔叔接到某保险代理公司的电话,称其此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款保险产品保单升级,保险公司已委托其全权代理保单升级事宜,将信将疑中,荣叔叔还是去到了现场,一进门荣叔叔就看到了悬挂于前台的墙面上的“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时买的时候也是通过中介的营销员买的,一看这个也是正规的,而且我的所有信息都是准的,不能不信啊。”
刷卡、面部识别、签字、交回旧保单、领取新保单......当天,荣叔叔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很快完成了保单升级,高高兴兴地回了家。
直到警方给他打电话询问有关事项时,荣叔叔都不相信自己被骗了。
“说是这家公司不是正规的(保险代理),但他们的营业执照是真的,这我们那能搞的清啊”,事后,荣叔叔说有个疑问,到现在都没想清楚:理财公司我们不能信,保险公司(中介)为什么也不能信?
公开信息显示,荣叔叔所说的这家保险代理公司注册于2020年1月7日,登记机关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
但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未检索到该保险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
荣叔叔的问题显然是有答案的,这是一家经市场监管局正式注册登记的保险代理机构,这是一家未获得保险监管审批的保险代理机构。
怎么办?
鉴史明今。
对于“退保理财”的不法行为,行业内无不深恶痛绝。清除打着行业机构的旗号侵蚀行业发展的行为,要做的或许依然是溯源。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对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有着明确的界定,主要规则如下: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这一规定延续着2015年起开始施行的保险专业中介先照后证的监管逻辑,市场准入严格但条件清晰。
2014年3月,国办印发的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提出,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次年9月,原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明确改进准入管理,对专业中介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的准入程序。
保险中介正式开启先照后证的时代。
消除行政审批掣肘,服务放管服,激活市场潜力,中国保险中介市场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大发展,保费规模、服务业态,成绩有目共睹。
回看历史,与成绩并行的一定是不足。为了回答荣叔叔的问题,保契君亦有三问:
一、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可进一步明确?仅就荣叔叔遭遇的“代理公司”而言,从工商行政信息看,无任何瑕疵,工商信息中仅提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何种项目须经过审批却不得而知,对于保险代理这类明确需要监管审批的经营项目,工商登记信息中是否可直接明确XX项目未经审批?
二、保险监管主动出击是否可行?保契君未在工商系统中检索全部已注册但未获审批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不敢断言数量多寡,但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如已注册但未获审批的机构应主动变更登记,根据监管权限,各属地监管机关是否可主动排查属地已注册但未批复的机构,倒逼其变更注册范围?
三、保险主体还可以做什么?对于保险消费者的防骗提示,保险公司近年来一直在探索相关的可行路径,但问题的症结在于,如果广泛宣传则可能被消费者误解为保险公司泄露了客户信息所以才出现了客户被骗的结果,对于风控严苛的保险机构而言,显然不敢轻举妄动。但遮遮掩掩的消费提示,保险消费者往往又难以意会。如果说消费者是直接受害者,长远看,保险公司及行业一定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权衡利弊并形成共进退的行业共识或是保险主体的当务之急,当然,这需要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序引导。
大仲马在《基督山伯爵》中写道:如果你渴望得到某样东西,你得让它自由。如果它回到你身边,它就是属于你的;如果它不会回来, 你就从未拥有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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