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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推荐|法律援助岂能收“代理费”

信息来源:d-w.cn   时间: 2021-08-03  浏览次数:14

  “你好,请问是杨某某吗?我们是钟山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于近期带上你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到区纪委区监委来一趟,涉及程某违规收取你的案件代理费,全部退还给你”。

  2020年12月中旬,钟山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吕斌同志打电话通知村民来领取之前被违规收取的案件代理费。

  每名接电话的群众先是惊讶,最后都向打电话的吕斌同志表示感谢。

  “我请乡司法所程某帮我打官司,他收了我的代理费1万元,但案子一直都没有帮我办,不知道他这个算不算违规。”时间回溯到2020年5月的一天,区纪委区监委督查组的干部在钟山区南开乡开展脱贫攻坚监督时有群众找到他们反映。

  法律援助本就是司法机关为困难群众提供的无偿服务,同时司法机关还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补助,乡镇司法所干部理应为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为何还向群众收取所谓的“代理费”?这其中必定有“猫腻”。

  督查组回来之后将问题汇总上报给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安排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对该问题进行核实。

  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的同志立即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深入核查,经过调取程某办理涉及上述法律援助案的相关资料、查询银行流水、寻找杨某某等相关证人及程某本人多次谈话,核实从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程某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办理案件需要车费、油费、“关系打点费”等为理由,明目张胆向群众索取“好处”,收取偏远乡村老百姓杨某等十人的案件代理费15万余元。

  程某向群众索取费用后,却对群众的案件长期滞留不办,在案件当事人的催促下,程某退还了其中2人的代理费2万元,其余13万余元都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

  除此之外,核查组了解到程某还收取了赵某等7人的感谢费1.3万元。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程某以工作便利向群众索取各类“好处”,且其长期不缴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游离于组织之外,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党的宗旨原则、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2020年6月,程某被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分,因其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会且不缴纳党费,2020年11月,程某被党内除名。

  案件查结后,区纪委区监委组织对程某违规收取的13万余元案件代理费全部退还群众,对其违规收取的1.3万元感谢费予以收缴财政。(钟山区纪委监委)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来源:六盘水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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