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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立独立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国诚代理被罚10万

信息来源:d-w.cn   时间: 2021-05-10  浏览次数:2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日电 1日,中国银保监会通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公开罚单显示,吉林省国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以下称国诚代理)主要负责人:于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未建立专门账簿,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对国诚代理处10万元罚款,并对于姗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国诚代理、于姗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国诚代理、于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

经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国诚代理住所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经开环路/1-1号楼212室”。经实地调查,该地址无国诚代理办公与经营迹象,无工作人员、无工作设备、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另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查询,国诚代理原临时负责人周殿荣2019年12月06日离职后,该公司未备案负责人及临时负责人,但在系统中备案的营业执照记载负责人为于姗,且于姗承认本人即为国诚代理负责人。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2019年11月5日以来一直由于姗经营,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建设大街原馀庆家居三楼。

二、未建立专门账簿,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自2020年6月17日信访举报调查开始,至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国诚代理仍不能提供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代收的保险费不能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内进行结算。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未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该公司代收保险费,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三、未制作客户告知书

自2020年6月17日信访举报调查开始,至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国诚代理仍不能提供客户告知书,履行代理保险的客户告知义务。

经该公司负责人于姗确认及对于姗行政处罚的取证笔录证实,该公司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向客户进行业务告知。

上述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国诚代理处3万元罚款,对于姗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上述未建立专门账簿,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国诚代理处6万元罚款,对于姗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上述未制作客户告知书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国诚代理处1万元罚款;对于姗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对国诚代理处10万元罚款;对于姗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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