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法条规定的都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需要判断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后,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虽然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出于对交易的安全的考虑,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二)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三)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一)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现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受。
(二)内部关系
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例题展示】
下列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
A. 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本人知道后追认的
B. 甲乙买卖一电脑,丙同时为双方的代理人
C. 本人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交给行为人,行为人用此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
D. 甲未经授权而声称是乙的代理人,丙误信而与甲订立合同
【答案】C。解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A项的代理行为原为无权代理,但事后经本人追认后有效,不当选。B项属于双方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不是表见代理,不当选。C项由于本人的原因使行为人产生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从而形成表见代理,C项当选。D项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D项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