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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上海代理“知假买假”案获胜 当事人无罪释放

信息来源:d-w.cn   时间: 2014-04-18  浏览次数:492

    知假买假,然后索赔……曾几何时,以“职业打假人”王海为代表的这类人物,因知假买假而游走在法律边缘,在收获赞誉的同时,也广受质疑和诟病,甚至被称作“刁民”。

  去年9月,上海人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洛阳律师杜鹏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后,6次前往上海交涉。警方撤案后,杜鹏又代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今年3月底,警方向何、徐赔礼道歉,并分别给予国家赔偿。

  买了一万斤问题大米后索赔被刑拘

  杜鹏供职于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在南昌路的一座大厦。昨天,杜鹏接受了大河报记者的采访。

  “接到来自上海当事人的委托,感觉很突然,并且这个案件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很有挑战性,也有示范意义,考虑再三后,便接受了委托。”杜鹏说,何、徐二人是上海的“职业打假人”。

  何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2013年9月初,他与徐先生发现上海松江一家超市销售的一种大米没有"QS"(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标识,就买了1万斤,然后,向辖区岳阳工商所实名举报,并要求赔偿,“工商管理部门立案查证后,我们的举报属实。”

  同年9月10日,岳阳工商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就申请人何先生与徐先生的消费申诉,召集申请人和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先生到工商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

  调解中,杨先生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石湖荡派出所出警,将何、徐二人带到派出所。次日,松江分局以何、徐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警方调查发现,在过去一年中,这两人专门在全市各超市购买标识不清商品,然后索赔。警方当时表示,市民如果“知假、买假、打假”,以此来达到敲诈商户为个人敛财的目的,便是“越界”,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洛阳律师奔赴上海为当事人维权

  何先生与徐先生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警方将其移交检方提请逮捕。

  去年10月16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何、徐二人的打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松江分局以不构成犯罪,将何、徐二人予以释放。10月29日,松江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在警方撤案之前,何、徐二人于去年10月25日就向松江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被拒绝。

  何先生说,他和徐先生原准备委托上海当地律师作代理人,但考虑到人情、关系等,经人介绍找到了杜鹏律师。

  警方尚未撤案之前,杜鹏接到了当事人何先生与徐先生的共同委托代理。杜鹏在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同时,又代理当事人向松江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2014年1月20日,针对松江分局拒绝国家赔偿的决定,杜鹏代理当事人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3月25日,在上海市公安局的主持下,杜鹏代理当事人就国家赔偿问题,与松江分局委托代理人刘杨、李鑫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松江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向杜鹏的两位当事人分别一次性支付10000元,双方国家赔偿争议一次性解决。何、徐二人当场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撤回国家赔偿复议的申请。

  沪警方:该案在上海很具有代表性

  上海市公安局一位主持调解的警官称,该国家赔偿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有些模糊。

  警方将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杜鹏说,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是否算消费的讨论一直存在。

  就该案而言,“QS”标识是表明该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的,不得出厂销售。

  杜鹏认为,该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此前“知假、买假、打假”即构成敲诈的错误认识,经过此案,已经得到司法部门的统一认识。

  相关链接

  记者上网检索,发现该案或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3月15日实施后,国内已知的首例涉及“知假、买假、打假”的国家赔偿案件。

  今年1月9日,新华社发布电文称,当前,我国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次日,《大河报》等全国媒体转载该文并刊发了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案例: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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